科协简介 
   科协章程 
   科协主席 
   科协常委 
   科协组织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科协章程

  遵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盐城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的基本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丰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大丰市科协)是大丰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大丰市科协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全市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技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呼声,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为提高公众的科学素质服务,为推动大丰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 大丰市科协由全市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市性学会)、镇(街道)科协组成,是大丰市科协的地方组织,业务上受盐城市科协指导。
第四条 大丰市科协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大丰市科协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科水平,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七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和本市地方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一条 开展对外民间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港澳台、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编辑出版科普资料。
第十三条 兴建和办好科学技术活动阵地,兴办为科学技术服务的事业。
第十四条 做好学会的组织管理和镇(街道)科协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三章 全市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全市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市委员会是大丰市科协全市领导机构。
第十六条 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市委员会决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代表由全市性学会、镇(街道)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大丰市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大丰市科协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市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全市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九条 全市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市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三、审议大丰市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名誉职务和荣誉称号;
五、批准全市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全市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大丰市科协工作。全市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委会审定的有关事项,并对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协调。
第四章 全市性学会
第二十二条 全市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并具有跨部门、跨行业、横向联系特点的学术性或科普性的社会团体。
第二十三条 加入大丰市科协的全市性学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一、承认大丰市科协章程;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全市性学会;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普及等活动;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一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本章程二十三条规定的全市性学会可向大丰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大丰市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全市性学会接受大丰市科协领导,执行大丰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大丰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大丰市科协全市代表大会。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市性学会指导。
全市性学会申请退出大丰市科协,须经大丰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全市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全市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二十八条 全市性学会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造成危害、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由大丰市科协常务委员会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镇(街道)科协是大丰市科协的组成部分,业务上受大丰市科协的指导。执行大丰市科协的决议,选举代表参加大丰市科协全市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镇(街道)科协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镇(街道)科协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镇(街道)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根据《大丰市大丰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和修改镇(街道)科协章程,选举其科协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镇(街道)科协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负责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和村(社区)科普组织,做好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工作,促进镇(街道)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二条 企业和事业单位建立的科协,受本单位领导,业务上受大丰市科协指导。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市科协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全市性学会、镇(街道)科协及企事业科协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按所在单位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科协及所属学会(协会)要建立一支具有一定政策水平、专业知识较广、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较强、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全心全意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工作人员队伍。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地方财政拨款;
二、单位资助;
三、团体及个人捐赠;
四、会费;
五、其它收入。
第三十六条 争取建立学术、科普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各级科协及所属学会(协会)的经费、资产以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协及所属学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协及学会(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
第三十七条 各级科协及所属学会(协会)经费收支要执行国家和区有关财务规章和制度,建立在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全市性学会、镇(街道)科协及企业科协可根据本章程,结合具体情况,制订章程。
第三十九条 大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DAFENG CITY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缩写为:“DFAST”。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大丰市科协第一次全市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属大丰市科协。

 


版权所有:江苏省大丰市科学技术协会 苏ICP备05077562号
电话:0515-87033770  邮箱:jsdfkx@163.com
Copyright© 2007-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 by Fenyun workroom